2023年成都金牛区企业奖励补贴政策汇编申报指南来袭,你们如果成都金牛区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奖补资金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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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招优引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金牛“三步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招引和培育一批总量大、业态优、带动强的高能级项目,夯实以总部经济为龙头,以都市工业、商贸商务、科创文创为主导,以轨道交通、北斗应用、现代商贸、特色商务、医药健康、都市文旅为特色的产业体系政策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金牛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金牛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扶持新办企业快速成长。
第一条吸引高能级企业入驻。高能级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境内主板上市企业、央企总部或其二级公司作为投Z主体在金牛区注册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50万元开办奖励;境外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Z主体首次在金牛区注册企业或分支机构且在金牛区实际办公经营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开办奖励。
第二条吸引领军企业入驻。由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经国家部委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总部作为投Z主体在金牛区注册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00万元开办奖励。
第三条支持优专项目扎根。在金牛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金牛区购买或租赁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所投Z项目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或“专精特新”项目的企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z高5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0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5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2年。
第四条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在金牛区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前两年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4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在金牛区新设立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z高为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二)促进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培育企业提档升级。已落户金牛区的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促进企业持续增长。已过新办企业产业扶持期限或未享受过本政策新办企业产业扶持,当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并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10%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以及当年较上年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的40%、50%、6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重点优势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促进企业增资扩能。已落户金牛区的企业首次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用于金牛区项目投Z的,自新增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之日起,分别按其投Z在金牛区金额内资部分的1‰、外资部分的2‰为参照数,给予z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管理人才创先争优。
第九条激励高层次人才。企业在金牛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以企业10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0名企业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50名。
第十条激励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金牛区产业扶持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激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
企业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奖励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该奖励叠加产业扶持z高为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四)择优实施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支持龙头重大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三、附则
第十二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政策新办企业扶持条款适用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注册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区投促局具体负责解释。
金牛区促进“北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北斗产业创新发展总体要求,加快北斗应用、卫星互联网产业聚集成势发展,打造金牛“北斗+”产业创新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从事“北斗+”产业的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总部园区运营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核心技术研发。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和课题,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形成较好行业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的重点创新产品,或已在金牛区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在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方面投入的10%,给予z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条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投Z额的10%,给予产研院运营方z高100万元的补贴。根据企业意愿,以上奖励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或已建成投运的卫星导航定位数据中心、遥感大数据云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实际建设投Z额的30%和平台年度运营成本总额的40%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运营方z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方和运营方为同一主体的,两项补贴合计z高50万元。
第四条支持行业融合应用。鼓励辖区北斗领域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北斗与5G、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高新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基于“北斗+”的智能化服务在轨道交通、智慧城市、无人驾驶、国土监测等领域开展融合应用。经认定,对实现行业领域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应用服务收入的10%给予z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支持产业开放合作。对在金牛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分别按照活动总费用的30%给予承办方z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北斗+”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金牛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培育龙头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北斗+”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大院大所改制成立的区域总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z高1000万元的补贴。鼓励并支持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对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区域总部进行股权投Z。
第八条促进产业聚集。对产业聚集度高、示范效应明显,且园区入驻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实现正增长的产业园,以园区入驻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园区运营方z高100万元的支持,用于改善园区内配套设施,提升产业服务质量;园区运营方或入驻企业(不含区内迁入)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园区z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发展。
1.支持卫星互联网、物联网载荷研制。对企业或科研院所聚焦发展卫星互联网产业,积极争取并在金牛区建设国内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领域重大项目载荷研制的,经认定,按照项目在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方面总投入的10%,给予企业或科研院所z高1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卫星互联网基础建设。鼓励企业面向卫星互联网产业生态,布局建设地面基站和网络、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链板块。经认定,按照项目年度在设备采购、建设等方面总投入的1‰,给予z高2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市场化运营。鼓励企业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地理勘测、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卫星互联网技术和终端示范应用。经认定,对实现行业领域市场化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应用服务收入的10%给予z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社团等,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区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
金牛区加快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生态圈建设总体要求,促进金牛区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主要从事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领域技术研发、勘测设计、智能制造、运营维保、配套服务等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1.支持科研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建设关联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根据项目建设投入的20%给予z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主导制定、修订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支持技术成果转化
1.对由企业牵头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投Z额的10%,给予产研院运营方z高200万元的补贴。根据企业意愿,以上奖励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2.对研发团队或技术吸纳方(企业)将轨道交通、智慧交通类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金牛并成立项目公司的,以项目公司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团队或技术吸纳方z高50万元。
第三条支持产业数字化发展
1.对新建或已建成投运的轨道交通、智慧交通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中心等公共服务型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实际建设投Z额的30%和平台年度运营成本总额的40%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运营方z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方和运营方为同一主体的,两项补贴合计z高50万元。
2.对利用人工智能、自动控制技术在轨道交通、智慧交通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且具备较高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投入的20%给予z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并支持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对上述项目进行股权投Z。
第四条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对产业聚集度高、示范效应明显,且园区入驻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实现正增长的产业园,以园区入驻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园区运营方z高200万元的支持,用于改善园区内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2.鼓励园区加快发展。园区入驻企业(不含区内迁入)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园区z高100万元。对牵头引进高能级500强、主板上市、行业领军企业入驻园区设立法人公司,并经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或引进科研院校科技成果入驻园区并设立法人公司的园区运营方,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一园区z高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产业开放合作
1.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开展境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工程总包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保险费用等给予z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向境外项目总包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按产品(服务)年度采购金额的5%给予z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补贴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2.鼓励企业办会参展。对在金牛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总费用的30%给予承办方z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金牛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七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条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
金牛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金牛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上规”,促进上规企业壮大发展,结合金牛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类独立法人企业及视同法人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上规”。
第一条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并经商务局认定的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自转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并经商务局认定的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且一年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数字影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上规企业培育壮大。
第十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住宿及餐饮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三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四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五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六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数字影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三)支持中介机构和项目管理运营机构集中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对区内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的中介机构和项目管理运营机构,每促进一户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以入库企业纳入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为参照数,给予z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
第十八条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实现年转型企业数达50家以上,或首次实现“企上规”的企业个数达5家以上,以该项目管理运营机构z多5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九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按原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
2021年金牛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深入推动以楼聚产,促进楼宇招商和产业升级,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区商务局认定的独立核算的重点楼宇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不含商业综合体)。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楼宇招商。
第一条支持楼宇招引总部企业。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每引进1个在金牛区新设立并经市总部办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购买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或租赁3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连续租赁3年(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支持楼宇招引高能级企业。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每引进1个高能级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国内主板上市企业、中央企业或其二级公司在金牛区直接投Z(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注册的法人企业,购买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或租赁3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支持楼宇招引领军企业。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每引进1个由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独角兽”“瞪羚企业”,经国家部委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总部作为投Z主体在金牛区直接投Z(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注册的法人企业,购买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或租赁3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连续租赁3年(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楼宇吸引中小企业入驻。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每引进1个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且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引进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在50万元以下及5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再给予1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楼宇提升改造。
第五条支持重点运营楼宇提升贡献。对入驻企业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总规模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提升。楼宇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在明确楼宇发展定位及整体改造方案的基础上,依法对产业核心区域内重点存量楼宇进行外立面改造、内部装饰、扩建公共停车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应用场景等配套服务,按经审计实际投Z总额的20%给予z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楼宇整体招商运营。楼宇运营机构通过购买取得存量楼宇产权,按照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统一对外招商运营,面积达到5000、10000、20000、3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购买方1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运营机构通过租赁取得存量楼宇或者楼宇大业主整合资源回租散售楼宇5年以上使用权,按照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统一对外招商运营,面积达到5000、10000、20000、30000平方米的,按照先租后返的模式分别给予首年租金5%、6%、7%、8%的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楼宇标准化、等级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支持楼宇推进标准化认证。鼓励楼宇通过加快各类标准化建设提升自身品质,对获得相关国内权威标准化认证的楼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LEED、WELL、BREEAM等国际认证的楼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楼宇等级化发展。参加楼宇等级评定,获得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和“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楼宇专业(特色)化发展。在金牛区新建成投入运营2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项目(不含自建自用),三年内整体入驻率在70%以上、同行业或关联行业集中度达到50%以上、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全市专业(特色)楼宇评定,被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评定委员会评定为“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专业市场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专业市场转型发展楼宇经济。市场业主或商业运营机构利用专业市场内现有楼宇集聚总部型、结算型、展贸型等企业的,可享受本政策第一至七条政策支持,支持力度上浮10%。
三、附则
第十二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
金牛区促进社区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构建社区消费新场景、打造社区消费新品牌、培育社区消费新热点,积极支持社区发展治理,助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结合全区社区商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运营管理机构,及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社区综合体建设
1.支持利用存量产业载体改建社区综合体。对采用整体回租(回购)方式改建运营社区综合体的项目主体,且回租期不低于5年,回购后5年内不得整体或部分分割出售,并成功叠加餐饮、超市、健身等复合业态6种以上的,按改建费用(不含租金、回购费用)投Z总额的10%(z高50万元)标准,分三年按20%、30%、5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二条支持特色街区新场景打造
2.对特色商业街区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的机构,以街区更新改造投Z额(不含固定资产回购等费用)为参照,对5000万(含)以内、5000万-1亿(含)、1亿以上的,分别按照3%、4%、5%的比例超额累进计算,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商铺回租、产业植入、业态调整、场景营造等产业升级资金支持。
第三条支持一环路市井生活圈打造
3.对一环路沿线临街及内外侧2个街坊的重点片区、重要节点进行业态优化,并利用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回租商铺,引入符合一环路市井生活圈产业发展定位要求和业态整体提升计划的经营主体,按照z高6个月租金评估价的标准,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第四条支持社区商业连锁发展
4.支持连锁型总部企业新开门店,对纳税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并签订不低于5年租赁协议,且门店存续期不低于2年的,分别给予每店2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五条支持社区商业特色发展
5.对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非遗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特色小店、中华老字号等开设非遗文化体验店、专营店和新店,装修展陈风格符合区域场景设计要求且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的,按照市级(及以上)和区级两个认定层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对新引入的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全市首店企业,经认定,择优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统一运营管理的街区和项目首店开办奖励由运营机构申报享受(同一机构年度奖励总额z高20万元)。
第六条支持社区餐饮业发展
7.在街区、社区综合体及周边新设立并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门店,自正式经营当月起,其地方经济贡献月均达0.5万元以上,前三年以企业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扶持。
8.鼓励餐饮企业集团化发展。对餐饮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且营业面积达200㎡以上,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或自购产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按20%、30%、50%的比例给予补贴。
9.对积极组织全区餐饮企业进行技术和菜品创新、举办全区餐饮行业美食节会,招引培育餐饮企业和特色小店5家以上工作成效明显的餐饮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考评,给予协会z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七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八条特别重大项目,由牵头单位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按原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1.特色商业街区:指经国家、省、市认定,或经区委区政府相关专题会议纪要确定打造,同时需引入统一运营管理机构,且与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定5年以上统一运营协议。
2.社区综合体:服务于周边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属地型商业,商业面积在3000㎡以上。
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推动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提升金牛品质、打造金牛品牌、重振金牛雄风的产业基础,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都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参与重大项目投Z运营。鼓励参与金牛区重大功能性文体旅项目投Z或运营,自注册之日起,对1年内利用社会资本、实际投Z额达到500万元(不含土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新注册文体旅企事业单位,经认定,按照实际投Z额或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z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条支持打造特色产业载体。鼓励利用旧厂房、存量楼宇、城市更新空间等发展文创、旅游、电竞、数娱等新业态,对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年度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产业园区,连续三年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单位、项目)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等新兴业态的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或新评定的市级主题旅游地,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支持举办重大节会赛事。对在金牛区举办大型演艺节会,同一活动票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万人、2万人、3万人及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10%、20%、30%分别予以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300万元。对落户金牛的全国知名体育赛事和国际知名体育赛事,按照赛事级别、赛事规模、赛事影响等,经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10%、20%、30%分别予以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300万元。由金牛区组织在市级及以上大型文体旅会展活动中设立展位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精品景区品牌(包括但不限于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照50%、30%、2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新打造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根据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两个阶段,经认定,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分别按照每个阶段实际资金投入的20%(不超过200万元)、4%(不超过800万元)的比例给予z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建设运营阶段分三年按照50%、30%、20%的比例予以支持)。
对新评定且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和精品民宿,按照市级奖励标准,配套给予同等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为金牛首店并在国际权威杂志《HOTELS》年度评选中上榜的,经认定,对在国际酒店集团排名中位列前十的国际酒店高端品牌,排名第一的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排名第二至第十的依次按10%递减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酒店集团排名中位列前三的国内酒店高端品牌,依次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团体在金牛区范围内酒店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每年达到5000人次、10000人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和宾馆酒店各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体在金牛区范围内酒店宾馆住宿1晚及以上,每年达到2000人次、5000人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和宾馆酒店各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等,经认定,给予每赛季z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经民政部门新评为3A、2A、1A的体育社会团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电竞产品研发运营。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两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游戏产品,单项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年度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5%、7%、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给予z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Z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对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及以上,实际资金投入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资金投入的3%、5%、7%给予z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对企事业单位投Z额度1000万元(含)以上,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上映的影视作品,经认定,按照实际投Z额的1%(展现金牛文化底蕴和精神风尚的原创影片按实际投Z额上浮0.5%),给予z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原创并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作品,经认定,给予每集1万元,z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或国内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作品,给予每集0.5万元,z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电影作品出品方或主要生产制作方(含拍摄、创意、剪辑等前后期),进入院线公映且主要经济贡献在金牛区的原创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合法原创音视频传播。对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合法原创音乐、视频作品,单个作品于一个发行年度内,在主流平台点击量累计达到2000万次、3000万次、5000万次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展现金牛形象、文化元素或精神风尚的作品依次上浮20%的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享受奖励z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促进文化艺术行业发展。对引进或举办国内外经典剧目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20场次,在金牛区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单个剧目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列入金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完成晋级申报并获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复的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含学校)和优秀实践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学艺术类、文创工艺类、音乐影视类、旅游商品类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授予相关奖项的文化作品(产品),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九条享受本政策奖励和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按本政策第七条享受了奖励的原创音视频作品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作品或不合法作品的,应退还已取得的奖励金额;按本政策第四条享受了星级酒店评定阶段性奖励的企业,若未成功挂牌,应退还50%已取得的奖励金额。
第十条鼓励引导成都交子文创股权投Z基金等区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投Z金牛区文创企业(项目),优化文创企业融资环境,助力金牛区文创产业提质增效、蓬勃发展。
第十一条本政策涉及晋升等级的条款,参照每个等级的支持标准给予差额支持。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区文体旅局具体负责解释。
促进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成都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格局,结合金牛区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全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为着力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重点载体与重点项目建设,构建完善的医药健康产业生态链,培育形成金牛特色医药健康产业生态圈,聚力打造“健康金牛”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医药健康产业企业。重点涉及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生物医药、医贸流通、医械智能制造、中医中药、健康养生领域的大健康产业总部型、平台型等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医疗机构优质发展。
第一条鼓励优质医疗服务机构落户金牛区。对国内综合排名前十、专科排名前五的优质医疗资源,在金牛区举办国家三级甲等医疗服务机构(含医美机构)的,自国家三级甲等医疗服务机构建成营运之日起,按照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5%,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综合医疗服务机构z高不超过3000万元、专科医疗服务机构z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奖励。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审。对新获得国家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自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给予综合医疗服务机构300万元、专科医疗服务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支持平台型(孵化器)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条对大健康产业平台型、孵化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在金牛区汇缴(放弃汇缴的企业除外)年度经济贡献达50万元的,前3年分别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连续3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三)大力支持优质资本投Z存量企业。
第三条鼓励高能级500强、上市公司及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金牛区存量大健康产业企业并增资扩能,实缴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新增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之日起,分别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00%、100%、80%为参照数,连续3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四)大力支持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全球总部设在金牛区并首次成为高能级500强和“独角兽”的大健康产业企业,按照财富世界500强5000万元、中国企业500强2000万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000万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500万元、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300万元、“独角兽”企业300强300万元标准,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奖励。
(五)大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五条支持新药研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巨大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型和改良型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含天然药物),鼓励并支持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对进入临床试验Ⅰ期、Ⅱ期的项目进行股权投Z。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每项批件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贴资金总额z高不超过1000万元;细胞治疗类新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每项批件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8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贴资金总额z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三类医疗器械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给予企业z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给予企业z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医疗器械研发补贴资金总额z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大力支持细胞产业加快发展。
第六条鼓励政府基金、区属国有公司参与成立细胞产业发展基金,对金牛区的优质细胞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Z。
支持细胞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在我区联合或者独资建设打造的生物医药服务平台(产业化一站式服务平台、生产服务平台、实验平台等),自平台建成投用之日起,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10%,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平台投Z方z高1000万元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的,自平台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10%,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企业z高1000万元补贴。
(七)大力支持校(院、所)企合作。
第七条围绕大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对开展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根据上级科研项目实际经费到位和项目正式结题两个时间节点,各占50%的比例分别给予项目补贴,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5%z高300万元给予补贴、省级项目按照省级实际到位经费的10%z高200万元给予补贴。
(八)大力支持企业争先创优。
第八条对金牛区大健康产业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予以表彰奖励。荣获国家级奖励的,分别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大力支持开展大健康产业招商推介活动。
第九条对在大健康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中介组织,在金牛区举办会议、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承办方举办国家级及一级行业协(学)会活动总费用30%z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给予承办方举办省级及一级行业协(学)会活动总费用15%z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同一承办方每年办会补贴资金总额z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Z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Z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区卫健局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