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码:CBL_20201230_104516697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一、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的项目为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招标人为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所有案件结束。
2.3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将选聘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招标人委托,为以下四宗案件提供代理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招标内容见下表:
案件 案件简介 服务内容 备注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哈尔滨北大荒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哈大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哈大成公司败诉,判决项下的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500万元。 代理阶段: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等
二、委托经营合同纠纷 大成公司股东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委托经营期间的收益、承担委托经营期间的亏损,现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撤出,但双方未进行最终清算。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等
三、欠款纠纷 经人民法院调解,哈大成公司欠付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3个多亿,现案件已经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代理阶段:执行(含评估、拍卖等)。
四、买卖合同纠纷 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诉哈大成公司、吉林省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玉米买卖合同纠纷,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哈大成公司给付玉米货款本金及利息等约8500万元,吉林省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代理阶段: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等。
2.4质量要求:优质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
2.5 招标控制限价:350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且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数量不少于20人。
3.3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律师团队: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执业经历应在10年及以上;项目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项目团队人员执业经历应在3年及以上。
3.4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17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投标前最后一次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凭证;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书);
3.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包投标。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6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按下面所列要求进行报名、获取招标文件:
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律师执业证,法人授权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网上截图,上述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3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9时30分整,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联系人:汪工
联系方式:15811375877
邮箱:zbgscf@163.com